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福建福鼎一水库项目未补偿先施工致村民权益受损

字号+ 作者:lobtom 来源:未知 2025-10-22 21:47 我要评论( )

我们支持公共利益项目,但不能以牺牲我们的合法权益为代价。近日,福建省福鼎市管阳镇溪头村的村民致函有关部门反映,总投资7.16亿元的管阳溪跨流域引水工程在未签订正式合同、

      “我们支持公共利益项目,但不能以牺牲我们的合法权益为代价。”近日,福建省福鼎市管阳镇溪头村的村民致函有关部门反映,总投资7.16亿元的管阳溪跨流域引水工程在未签订正式合同、各项补偿均未落实到位的情况下,已在他们村的土地上动工施工。这种“先上车后补票”的做法,令村民感到极大的不安与不公。

       
      据了解,该水库项目选址溪头村,涉及征收该村土地859亩。村民对此项利于地区发展的工程表示理解,但征地过程却难以让他们接受。村民代表称,截至目前,无论是土地征收补偿还是青苗补偿均未到位,且未签订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。然而,施工方却已进场开始坝头施工。
        
      村民指出,此举违背了国土资源部相关规定及省政府的明确要求,即“安置补偿未到位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工建设”。村民曾多次就补偿标准与安置方案与有关方面沟通,但提出的合理诉求未获重视,协商陷入僵局。更让他们无奈的是,尽管他们一再反对,施工仍强行推进,使他们正常的反映渠道显得苍白无力。
        
      “补偿款没谈拢,合同没签字,地就先被占了,这于法于理都说不通。”村民们认为,这不仅侵犯了他们的财产权,更可能因土地淹没导致他们失去基本的生产资料,面临长远生计困境。
      福鼎市管阳溪跨流域引水工程项目总投资7.16亿,总库容1379万立方,年可供水1亿立方,水库选址在溪头村。根据管阳溪跨流域引水投资有限公司提供的红线图,该项目涉及管阳段总占地面积867.2亩,其中溪头村859亩,水库坝址及淹没区。
          
      根据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第二十一条款规定及省政府文件闽政文(2025)41号,安置补偿未到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工建设。土地征收及补偿事宜应当遵循公平、公正、公开的原则,确保村民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。目前,赔偿款未谈妥,合同未签订,施工却已开始,这不仅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,也严重损害了我们村民的切身利益。为此,溪头村村民提出以下郑重诉求:
      一是立即停止施工。在赔偿款未达成一致且未签订合同前,施工方应立即停止一切施工活动,避免对村民的生产生活造成进一步影响。
      二是公平协商补偿款。希望能够与村民代表进行充分沟通,听取村民的意见和诉求,确保赔偿款的协商过程公开透明,补偿标准合理公正。
      三是签订正式合同。在赔偿款协商一致后,应与村民签订正式的征收合同,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,确保村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保障。
      四是及时支付补偿款。合同签订后,应按照约定及时支付补偿款,确保村民能够妥善安置,避免因征收导致生活困难。
      民生无小事,枝叶总关情。溪头村村民支持地方发展的初衷不改,但他们恳请上级部门能够介入调查,督促当地政府纠正“未补偿先施工”的违法行为,将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落到实处。他们期望,在推进公共利益的同时,自身的合法权益也能得到同等的尊重和保障。
 
来源:新农村建设资讯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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